注释: [1]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和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42页。
当时政府的体制也日趋复杂,哈里发的权威也得到了强化。 阿萨德在设计政府模式时特别关心有关国家各机构的性质及其权力的宪法问题。
独立后的伊斯兰教各国所颁布的宪法在内容与形式上多种多样。同时人们也认识到,任何权威都有脱离民众的倾向,任何掌权者都有滥用权力的可能。他所创立的反对偶像崇拜的一神教,在麦加这个流行多神崇拜的社会中自然会受到坚决的抵制。近代以来伊斯兰教各国的宪法中确认了世俗国家的权利与自由观,一些国家在宪法中明确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是一切权力属于安拉,1987年的《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宪法草案》甚至宣布"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此外该宪法还确认了保护权利和的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禁止酷刑原则等。
第四,通过协议,确立了穆罕默德实际管理乌玛的最高权威。一些学者甚至主张,即便面对残暴的哈里发臣民也不得反抗。也有少部分学者从整个分享经济规制层面做了高屋建瓴的研究,提出了实验性规制理念、合作监管、创新友好型监管的规制进路,[15]然而,此类抽象、面面俱到的研究在面对不断变化的现实问题面前缺乏针对性,往往给人隔靴搔痒之感。
目前来看,传统的政府规制手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规制过度。共享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包括对传统产业造成巨大冲击,如出租车行业声称网约车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并采取了罢工等激进的反抗措施。[47]同时,对应的传统企业也应当适用相同、宽松的新规制手段,消除相同行业适用不同规则带来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民宿短租中平台与房东的关系不能简单看作雇佣关系。
[44]乱停乱放、占用公共道路及停车位等乱象遭到了市民强烈投诉。而高度重视市场化机制和行政规制改革的辅助性原则,则契合了分享经济的基本规律并能够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
原因在于:其一,地方政府往往直面问题,其采取规制措施的实效性、回应性更强。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07月28日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期促进传统出租车行业革新,实现与网约车等新业态之间的协调发展。然而,其中隐藏的规制漏洞讫待填补。综上,在分享经济时代,应当树立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规制理念,以辅助性原则为指导,用新办法规制新业态,同时平等对待传统行业,促使其改革转型,实现与新产业的协调发展。
在辅助性原则的价值指引下,中央与地方的规制权限应当合理配置,既确保中央规制政策的统领地位与引导作用,又赋予地方具体规制措施的自主空间与创新能力,同时有效监督地方差异化规制措施的合法性。[33] 参见梁上上:《利益衡量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8-39页。[20] 参见前引19,刘莘、张迎涛书,第10-12页。例如,美国芝加哥市政府针对网约车制定的规制条例就体现了多层级化监管的思路:条例要求网约车获得营业执照,并将执照分为A、B两种。
譬如,早晚高峰城市特定路段过于拥堵时,平台可以利用大数据及技术调控限制网约车的进入。前引3,彭岳书,第125页。
而辅助性原则治理理念正好相反,将其适用于分享经济领域的规制可以提升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和积极性。因此,在分享经济的规制中,为保障声誉评价机制的有效性,政府实施的规制措施必须适度。
因此,若要实现分享经济的良好规制,必须区别对待地方市场,在各地施行不同的规制策略。地方政府是分享经济规制中的第一线,对分享经济业态认识更深刻,因而有规制的天然优势,可有效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其次,辅助性原则的适用可以弥补我国中央集权体制、自上而下的政策实施机制在社会治理中的不足。[33]从本质上讲,法律等社会规范本身就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妥协的结果,我国的法律或政策制定中虽未明言采用利益衡量,但事实上亦是如此制定与适用。[11] 王林等:《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是否构成行业垄断》,《中国青年报》2016年8月5日,第1版。同时,该原则的适用并非否定中央政府在规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传统的居间服务、雇佣关系理论等亦不能完全照搬。可见,中央对分享经济的总体态度是支持与鼓励。
[31]同时,考虑到分享经济领域中不同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冲突,在类型化的规制模式讨论中,笔者拟以辅助性原则为指导,运用利益衡量这一理论工具,通过对不同法律关系主体进行利益识别、利益选择,最终实现利益整合下的分享经济规则责任分配。此处涉及的便是基于行政管理效率的公共利益与平台企业等网络运营者代表的商业利益之间的博弈与权衡。
但其缺陷是容易限制地方的自主性。张效羽:《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5期,第158页。
[38] 其三,在针对平台的规制中,要求平台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同时应当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信用数据进行规制。[23]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规范,地方享有相当的治理权,该体制安排为辅助性原则的适用提供了制度空间。在此情况下,容易出现大企业兼并小企业,从而形成一家独大或者行业寡头分庭抗礼的局面。消费者与供给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平台企业无直接法律上的联系。
积极面向又称要求干预的面向,强调下位组织不能独自解决问题时,上位组织有义务进行干预,但此种干预并非毫无限制,而需严格控制在下位组织不能解决问题的范围内。同时差评也会影响司机的服务分,而服务分决定了平台派单的优先度,优先度低则接单少,反之则多。
(二)确保地方具体规制措施的自主空间与创新能力 各地方政府可在职权范围内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适宜、创新的规制措施。联邦制国家已经向更强的中央集权制演变,而单一制国家则日渐向地方下放权力。
注释: [1] See Alessio Di Amato, Uber and the Sharing Economy, Italian Law Journal, Vol.2, Iss.1 (2016), pp. 177-190. [2] See Christopher Koopman, Matthew Mitchell, Adam Thierer, The Sharing Economy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Regulation: The Case for Policy Change, Journal of Business, Entrepreneurship and the Law, Vol.8, Iss.2 (2015), pp. 529-546. [3] 参见彭岳:《分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1期,第117页。发挥平台企业的技术优势,督促其进行良好的自我规制,亦是一种契合时代的新规制工具。
[46] Supra note 2. [47] Sofia Ranchordás, Does Sharing Mean Caring? Regulating Innovation in the Sharing Economy, Minnesota Journal of Law, Science Technology, vol.16, Iss.1 (2015), pp. 413-475. 作者简介:沈广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A执照适用于每周平均营业时间低于12小时的网约车车主,B执照则适用于超12小时的车主。笔者尝试通过辅助性原则第二层意涵的运用,在此方面作一些理论层面的推进。[10]例如,我国网约车行业的规制俘获现象已初现端倪。
在分享经济时代,随着信息披露越来越充分,声誉评价机制也变得愈加关键。质言之,多层级化的监管规则是指:当供给方偶尔通过平台共享个人财产使用权时,监管规则应较为宽松。
同样,在分享经济的规制中,鉴于行政效率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考量,应当赋予平台企业一定的规制责任。四、辅助性原则下分享经济的规制关系重构 接下来笔者拟用其第一层意涵——市场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来回答如何规制,才能消除传统规制引起的规制过度等不适症状的问题。
正如辅助性原则所强调的,上级政府的辅助行为不能替代下级政府的自主治理。网约车运营者及平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期待政府规制,并实际上在政府规制中受益,而消费者福利却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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